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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加强在惩治公职人员 涉黑涉恶违法犯罪中协作配合

发布时间:2019-10-22 09:30:20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本报讯(记者 瞿芃)记者从全国扫黑办10月21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在惩治公职人员涉黑涉恶违法犯罪中的协作配合,国家监委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研究制定了《关于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严惩公职人员涉黑涉恶违法犯罪问题的通知》。

据介绍,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在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与政法机关凝心聚力、合力攻坚,严肃查处涉黑涉恶违法犯罪背后的腐败和“保护伞”问题,取得了比较明显的阶段性成效。此时印发《通知》,既着眼将实践经验提升为常态化制度,又立足解决当前工作中的瓶颈和短板,明确今后“打伞破网”的工作方向。

《通知》强调,各级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聚焦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案件及坐大成势的过程,重点查办公职人员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的7类案件,即:公职人员直接组织、领导、参与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的案件;公职人员包庇、纵容、支持黑恶势力犯罪及其他严重刑事犯罪的案件;公职人员收受贿赂、滥用职权,帮助黑恶势力人员获取公职或政治荣誉,侵占国家和集体资金、资源、资产,破坏公平竞争秩序,或为黑恶势力提供政策、项目、资金、金融信贷等支持帮助的案件;负有查禁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案件;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民事枉法裁判、执行判决裁定失职或滥用职权、私放在押人员以及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案件;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发生的公职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包庇、阻碍查处黑恶势力犯罪的案件,以及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为犯罪分子通风报信的案件;公职人员利用职权打击报复办案人员的案件。

记者注意到,根据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的司法实践和调研中总结的重点司法适用问题,《通知》对公职人员涉黑涉恶违法犯罪行为可能触犯的法律问题作出规定。其中,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这一特殊主体,规定了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并对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相勾结的情形如何处理进行了规范。

针对线索研判处置不及时、案件查办协同性不够、部分罪名的管辖权存在交叉等协作配合上存在的问题,《通知》对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司法行政机关在查办公职人员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案件过程中的监督制约、配合衔接机制进一步提出要求,强调要建立完善重大疑难案件研判分析、案件通报、线索移送、沟通反馈、罪名管辖确定等工作机制。

除《通知》外,发布会还介绍了“两高两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黑恶势力犯罪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跨省异地执行刑罚的黑恶势力罪犯坦白检举构成自首立功若干问题的意见》等3个法律政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