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秦皇岛市纪委监委网站!今天是:
山海关:出台《办法》 精准践行“第一种形态”

发布时间:2019-04-16 08:29:25 来源:山海关信息

近日,山海关区制定出台《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运用办法》,为全区各级党组织运用“第一种形态”提供制度支撑,真正做到了为“不会用”的支招,将“用不好”的规范,对“不去用”的追责。

据悉,《办法》从“三个层面”压实政治责任,进一步明确党委(党组)是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责任主体,党委(党组)书记是第一责任人,班子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履行“一岗双责”;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的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向同级党委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工作;党的工作部门要加强职责范围内党内监督工作,负责本部门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工作。在画好“框线”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运用处置方式的实施主体,确保主体明确,“人”尽其责。

《办法》明确了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22类适用情形,涵盖了党组织和党员履行“两个责任”情况,贯彻执行上级决策部署和重点任务情况,党内政治生活开展情况,干部选拔任用相关规定执行情况,对巡视巡察反馈问题整改情况,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情况,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执行情况,以及在思想、作风、履职、纪律等方面的问题反映情况等。明确规定党组织、党员有上述方面情形之一,且情节轻微不构成违纪的,应当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予以处置。

《办法》明确了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含了结类、批评教育类、限期整改类、诫勉谈话类四类措施,包括提醒谈话、警示谈话、批评教育、约谈函询、召开民主生活会批评帮助、责令检查、通报、诫勉等十四种处置方式,既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并将运用“第一种形态”处置程序进行标准化规范,将程序具化划分为信息收集、请示报批、组织实施、督促整改、结果反馈、监督问责等步骤,从信访端口到材料存档终端,实现全程留痕,有效改善“手榴弹炸跳瘙”式监督执纪。

“《办法》为我们监督执纪抓早抓小提供了工作指南,解决了‘谁来谈、谈什么、怎么谈、谈后怎么办’等问题,使得我们基层运用‘第一种形态’更加精准,能够形成常态。”山海关区石河镇纪委书记孟剑说。